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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工程总承包案例19:工程总承包的费用组成问题?

专题: 简友广场
作者:工程与房产肖律师 时间:2021-08-14 18:35:27  阅读:232   网上投稿

案例19:青海宏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涉及被告适格问题、连带担保问题以及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等问题。工程总承包至少包含了设计和施工两个环节,其合同风险要远大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在承建项目的时候,因工程项目的设计尚未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往往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不精确。本案一审案号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初72号,二审案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76号。

1. 合同的效力及违约金问题?

本案工程系新能源项目,案涉施工合同必须招标但未招标,应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错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应属无效,故不应支持违约金;即使合同有效,一审法院以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判决宏润新能源公司承担310万元违约金,显然过高,宏润新能源公司请求予以调减无需提供证据,一审对此未予支持不当。

宏润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确认无效,后来有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了对合同效力的确认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明其中有3000万元迟延支付18天、1500万元迟延支付45天、2900万元迟延支付65天,据此,一审法院按照每日1‰标准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为310万元。宏润新能源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利率经折算合年利率36.5%,明显过高,宏润新能源公司请求予以调整应予准许。结合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宏润新能源公司的违约情形,本院酌情确定宏润新能源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0万元。

2. 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宏润新能源公司和国电光伏公司是案涉《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和《工程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是合同的相对方,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国电光伏公司依据《EPC商务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工程补充协议》,起诉宏润新能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五方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网发电,即国电光伏公司的总包义务履行完毕,《五方协议》的签订不能否定宏润新能源公司、国电光伏公司履行合同的事实,《五方协议》并未免除宏润新能源公司的付款义务,宏润新能源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2014年9月5日国电光伏公司作为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宏润新能源公司、担保人宏润建设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和《五方协议》的约定,宏润建设公司为宏润新能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国电光伏公司与宏润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国电光伏公司依据《担保协议》等,起诉宏润建设公司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二被告的主体适格。

3. 关于剩余工程款2370万元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国电光伏公司主张由宏润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70万元的请求,实质是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请求。质保金是用于质量保修的,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维修事项而产生的费用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过了质保期,剩余的质保金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工程于2014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质保期为2年,因此,本案质保期已过,宏润新能源公司应当返还剩余的质保金,剩余工程款2370万元的支付条件成就。

4. 建筑工程款1068万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费为2868万元;《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双方又约定:“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主合同内所有建筑工程,均由甲方负责实施;本项目下的所有建筑工程综合单价为0.60元/W,建筑工程总价为1800万元,为固定总价,任何情况下不予调增;甲乙双方结算EPC总价款时,甲方在支付乙方EPC总价款时直接扣减180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如与EPC合同有冲突,以此协议为准。”可见,《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对《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主体及其价格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所有建筑工程的包干价为1800万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宏润新能源公司应当在1800万元的包干价内完成所有的建筑工程,若工程实际超支,则风险也应当由宏润新能源公司自行承担。宏润新能源公司关于在合同暂定价2.37亿元的基础上再扣减1068万元的主张,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5. 设计费44万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由国电光伏公司承包,设计总费用为140万元。《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双方又约定:“设计工作,甲方已委托十一院进行全部设计工作内容;乙方作为EPC总承包方,另行与十一院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设计费用的支付。”据此,国电光伏公司于2013年9月21日与十一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成青海宏润刚察光伏电站一期30MW光伏并网发电工程的设计工作,并向十一院支付设计费96万元。由于《总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140万元是设计总费用,国电光伏公司支付96万元设计费用完成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其差额44万元是相应的利润。宏润新能源公司主张将差额44万元予以扣减,无事实依据;关于宏润新能源公司在《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前与十一院签订的设计合同及其费用的支付,双方在《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应由宏润新能源公司与设计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6. 接入系统设备费270.16万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双方在《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按照主合同条款,所有设备安装工作由乙方负责;现甲方指定安装工程及附属设备由贵州电建负责实施。”可见,安装工程及附属设备由贵州电建负责实施,贵州电建是宏润新能源公司指定的。贵州电建据此在2013年11月30日与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一期30MW项目的并网接入工程系统的成套设备2套,每套139.8万元,共计279.6万元。2013年12月3日由宏润新能源公司、国电光伏公司、贵州电建参加的“青海宏润30MW项目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宏润新能源公司委托贵州电建代为采购的光功率预测、有功无功调节等自动化保护设备款项,宏润新能源公司必须在2013年12月5日前将相关的费用支付给贵州电建。否则,由于付款不及时造成设备无法及时到货,并导致最终无法按期并网的相关责任由宏润新能源公司承担。”该《会议纪要》明确宏润新能源公司委托贵州电建代为采购的设备款由宏润新能源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前支付给贵州电建,付款义务主体是宏润新能源公司。因此,宏润新能源公司关于将贵州电建采购设备的270.16万元在最终结算价中予以扣减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7. 调试费340万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调试费为340万元,是指本合同工程的分系统调试费及配合整套启动调试费,包括承包方技术支持方人员各种费用和承包方对发包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不含物料消耗)。”《总承包合同》约定35KV送出接入点红线以外由宏润新能源公司负责。EPC工程范围分界点为红线以内站内35kV送出接入点,红线以外(含围墙)及送出电缆由宏润新能源公司负责。送出单元部分(包含送出线路及施工、对侧变电站间隔安装、对侧变电站内调度通讯、计量安装)、联合试运转费由发包人宏润新能源公司负责。宏润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委托的内容是光伏电站的动态调试,委托工作为送出、对侧间隔检测内容;从《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看不属于国电光伏公司的合同义务。另外,宏润新能源公司在2014年10月16日签署的《青海宏润刚察一期30MWp光伏电站合同工程量竣工验收》中认可:国电光伏公司按照《总承包合同》已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质量检验合格,并网发电成功。即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因此,宏润新能源公司关于扣减调试费340万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8. 消防工程费用25万元应否扣减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工程的施工属于国电公司的承包范围,由于光伏电站土地证的问题,国电光伏公司没有施工,而由宏润新能源公司委托青海三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消防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造价为279879.34元,宏润新能源公司向青海三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5万元。因此产生的消防工程费用27.5万元应当由国电光伏公司承担。因此,宏润新能源公司关于消防工程费用25万元应在结算价中予以扣减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9. 连带担保问题?

2014年9月5日,国电光伏公司、宏润新能源公司、宏润建设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宏润建设公司对宏润新能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在《五方协议》中,宏润建设公司亦同意对上述所欠国电光伏公司合同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亦即,宏润建设公司对承担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宏润建设公司对宏润新能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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