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案例20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发包人如何应对承包人签证索赔的角度,发包人专门设定一个具体项目工程签证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发包人某国有银行新建办公大楼,经国际招标投标,由总承包人国内大型央企某国际建设公司中标。项目发包方式为设备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合同采取工程造价加技术变更增量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约定包死范围内的价款不再调整。工程于1996年12月开工,1998年7月,同样经国际招标投标程序,总承包人与欧洲某专业承包人签订了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的《分包协议书》。分包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为29700万元,后来双方调整为21200万元。分包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1999年8月31日,发包人实际完工日期为2001年4月28日,工期延误1年零7个月。争议发生时,总承包人已支付折合人民币17628万元。
本案工程在招标时,招标文件里有一个附件《本项目分类签证管理办法》,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如果中标则严格执行该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的要点,发包人把工程签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技术变更签证,此类变更以“A”编序。凡发包人发出A字编号的变更通知,承包人收到即应执行,不再调整价款。第二类是经济变更签证,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招标投标时无法进行投标标价或新增项目的变更,此类变更以“B”编序。凡发包人发出B类签证,承包人可以另行报价,双方确定、调整价格后再执行。第三类是变更类别的签证,即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出变更类别持有异议,要求把更改类别的签证。此类签证由承包人提出,以C编序。C类签证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如发包人接受,则类别予以改变,A类可以变为B类,发包人予以变更调价;如发包人不认可,该C类仍属A类变更,不能调价。
本案承包人为分解、控制相应的风险,对所有的分包工程也通过同样的国际招标投标程序,并把该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要求各分包人在投标时同步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执行分包工程招标文件所附的《本项目签证管理办法》;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签证索赔事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也按三类分类的变更签证标准同步执行。
本案工程完工结算系争分包工程款时,分包人因357项C类变更未获分包人同意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总分包之间多次协商未果,分包人依据合同约定于2003年12月向中国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和上述索赔款共计14343万元。总承包人于2004年4月向仲裁委提交了反请求书,以发包人未批复C类签证以及分包人工期延误损失赔偿为由,提出反请求金额为9437万元。双方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总承包人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支持,总承包人对争议的期望值得到全部实现。
第二部分对案例20的复盘
1.招标文件中的《本项目签证管理办法》是否是合同的一部分?
本ID工程与房产肖律师在《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11:合同文件中是否包含招标文件?》中所说,“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很多时候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本案工程在招标时,招标文件里有一个附件《本项目分类签证管理办法》,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如果中标则严格执行该办法。发包人精心设计的签证管理办法,从形式上看并无明显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并且,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而成为了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该办法事实上起到了保护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
2.分类签证管理的同步实施对于发包人以及总承包人各有什么作用?
司法实践中,当总承包人被分包人或者劳务分包人追索工程欠款时,如果是诉讼案件,总承包人一般会要求追加发包人未被告或第三人;如果是仲裁案件,总承包人会同步或事后提起对发包人的另案仲裁。本案因为《项目分类签证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总承包人无法通过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途径来解决实际问题。分类签证管理的实际效果是使发包人在总分之间建立的“防火墙”。该方法的设计者充分了解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其站在有利于发包人的地位和角度,用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约定有效缩小了承包人实施签证索赔的范围和概率。
本案总承包人针对发包人严苛的签证管理办法,在选定分包人时同样通过国际招标程序,实施总分包合同与上方的承分包合同签证索赔的同步管理的应对措施,并在加强在此前提下的总承包人管理。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相反。往往总分包合同与承发包合同有关签证索赔的约定以及履约管理不一致、不同步,导致总承包人被分包人索赔而败了,却难以在承发包合同向发包人的索赔中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