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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1:实质性违约的认定?

专题: 散文
作者:工程与房产肖律师 时间:2021-06-28 18:36:29  阅读:236   网上投稿

一.案例1基本情况

2013年7月朱树英律师与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共同代理青海省方升公司在青海省高院的建设工程纠纷案。其后该案历经青海省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最终最高院全面改判的经典案例。这是一个对于工程行业固定价格合同结算的司法审判实践有着转折性指导作用的重要案例,其对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固定价格合同,承包人如何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的准确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1年9月1日,青海省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方升公司承接由隆豪公司投资开发的创意园商业广场,总建筑面积为3674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工程计价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186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6834.57万元。

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开始施工,同年11月23日工程基础验收合格;2012年6月13日,主体工程结构验收并获通过。

2012年6月19日,方升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隆豪公司于2012年6月2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1225.14万元,否则将停止施工。6月25日隆豪公司发出《通知》称:方升公司不按约履行合同,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严重违约,导致工程延误,给隆豪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通知解除合同,并于一天内撤场、撤除临设。之后双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6月28日,隆豪公司将剩余工程发包给案外人。

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4月18日,隆豪公司陆续支付给方升公司工程款2850万元,加上隆豪公司为方升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共计3095.77万元。

2012年7月9日,方升公司起诉,要求隆豪公司支付工程款2243.9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隆豪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方升公司退还多支付106.58万元,赔偿损失(工期损失、质量不合格部分损失)492.62万元,以及相关违约金共计255.88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了工程造价的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判决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方升公司不服上诉,最高院二审改判撤销青海高院判决,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41.05万元及违约金6.02万元。 

                                                                               图书中案例1

二.对案例1的复盘

    1.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经过正规的招标投标程序?

该项目属于创意园商业广场,按当时的规定,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该项目是否经过正规的招标投标程序?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事实上,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就开始施工。如果该项目经过了正规的招标投标程序,是否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标前就实质性地进行谈判,这有可能造成中标无效。

2.一审中,法院委托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为什么没有委托工期鉴定?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2011年5月15日开始施工,2012年6月13日主体结构验收变通过。事实上,2012年6月13日主体结构验收通过,6月30日是不可能竣工验收的(即使加上开工延迟几天的顺延工期),方升公司陷入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3.到2012年4月18日,隆豪公司支付相关价款3095.77万元,仅占合同约定总价款6834.57万元的45.3%;至6月13日主体结构验收时,支付价款的比例整体是偏低的。隆豪公司拖欠工程款是客观存在的。

4.该案的实际情况是,方升公司的施工进度事实上不能满足合同进度工期的要求,隆豪公司在主体结构验收时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方升公司在6月19日提出,6月23日必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否则停工。这么几天时间是否算合理期间,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隆豪公司认为方升公司不能按时竣工,还以停工相威胁,于是发出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方升公司撤场。

5.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本性违约的认定?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方升公司事实上无法按合同工期竣工,这应该认为方升公司根本性违约在先;隆豪公司在方升公司催要拖欠的工程款后,单方面解除合同。隆豪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是根本违约?

工程价款与工程工期无疑均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双方均有违反时,是否应该鉴定谁先违反?谁违反的程度更大?本案双方互负责任,仅界定隆豪公司单方根本性违约是否有失公平?

6. 本案是否经过正规的招标投标程序,相关的招标投标合同是否备案?本合同是否是“黑白合同”?如果合同经过招标备案,应按经备案的合同进行相关的处理。本案中原告被告方均无人提出招标投标方面的问题,是否均在回避招标投标相关的管理规定?

7.一次包死的固定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做出的,计价方式体现了基础、结构和安装三个形象进度综合平衡报价的原则。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按定额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是合理的。承包人不能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质量达不到一次交验合格以及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金。

8.本案中隆豪公司之所以在二审败诉,原因在于一审胜诉的情况下,掉以轻心,没有全方位审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没有提起工期鉴定,没有从双方均实质性违反合同时互负责任的抗辩;更没有想到的是树英大律师会从司法价值取向的角度说服最高院主审法官。

嗯,隆豪公司输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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