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是在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现象。司法实践中,究竟是“白合同”有效,还是“黑合同”有效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准确理解“黑白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对稳定建设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白合同“即经过招标投标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黑合同”背离了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表现形式及具体内容上表现为多样性和多元化。“黑合同”与“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黑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然也可能存在一方持被动的真实意思。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
“黑白合同”主要指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做出背离中标合同的情况。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确保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具体涉及计价方式、依据、支付、结算及调整方式等合同价款,均系发包人履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三.“黑白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黑白合同”的签订主要有“先白后黑”和“先黑后白”的情形。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后,在中标有效的情况下,该“白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属于“黑合同”,该“黑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黑白合同”的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关于“黑白合同”的结算,应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强制性招标工程,黑合同在白合同后签订,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二是非强制性招标工程进行招标且白合同有效,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三是黑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难以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