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制度曾经是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作为一种民事活动也有寻求代理帮助民事主体、实现其缔约的需要。目前,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随着市场秩序的成熟和完善,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招标代理资格的审批陆续分别取消,政府有关部门改变管理模式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营业场所、资金、专业力量的条件。
从法律角度上讲,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法律规定代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张私法自治或者补充私法自治。
招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扩张自治,代理不是中介,中介仅仅构筑对话和联系平台,但不进行法律意思表示。而委托代理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完成服务行为。
二.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承担下列的招标业务:
1.审查投标人资格;
2.拟定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3.编制招标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5.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6.草拟工程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或者相关服务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协助;
3.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5.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3.保密义务;
4.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进入新阶段
长期以来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是程序代理,在咨询市场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这类代理行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招标人的需要。同时,挂靠和虚假资质时有发生,代理质量日益程序化、简单化,有些甚至成为招标人违法招标的“白手套”,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间人,在社会上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随着市场秩序的成熟和完善,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招标代理资格的审批陆续分别取消,自2017年12月28日起,停止招标代理资格审批,并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2018年3月住建部正式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在政府有关部门改变管理模式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