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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有什么地位和作用?

专题: 简友广场
作者:工程与房产肖律师 时间:2021-06-23 18:33:28  阅读:275   网上投稿

一.评标委员会的性质

      如果说招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性质则是一种法定代理关系,法定代理则是私法自治的补充。所谓法定代理,其特点之一是代理关系的成立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二是代理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

      评标委员会的法定代理有其特殊性,评标委员会属于非法人的团体,非法人团体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是临时机构。作为临时机构的评标委员会没有法人地位,但这并不影响他依据《招标投标法》赋予的职责代表国家行使评标的权利,一方面在“公法”范畴,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临时机构行使国家公权力;另一方面在“私法”范畴内,作为专家组为招标人提供咨询。评标委员会没有法人地位,不能承担法人责任,其组织责任由其成员承担,即其成员对各自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法定代理特殊性的体现。

二.评标委员会的作用

      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其工作程序科学、公正,评标结果权威、公平。作为专家“证人”,首先是通过专家自身的参与见证了评标程序的真实性;其次认证了推荐的投标人相对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证明了推荐结果的最优化,实现了“程序公正合法”。 

三.评标专家的工作权利

     评标专家的工作权利可以概括为“三权”、“两责”和“五个判定”。

    “三权”即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权、评审权和推荐权。

    “两责”即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保密的责任。

    “五个判定”:一是对投标文件约定事项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二初步评审后合格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是否继续评标的认定;三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四是对投标人澄清有效性的判定;五是对投标人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认定。

 四.评标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在评标过程中走过场和个别专家滥用权利的现象并存,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评标的社会性和专家单位管理的矛盾,其表现形式为评审时间不够;

    二是评标专家的专业性管理和评审对象作为项目综合性的矛盾,其表现形式可能涉嫌“砖家”评标;

    三是评标专家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矛盾,其表现形式为走过场和滥用权利等。

 五.对评标制度的思考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方式,其实质就是通过一种公平的制度设计,在一个平台上通过卖方的公平竞争使买方获取最大的收益。

      我国招标制度的设计具有公权力通过程序限制私权利的法律属性。实行强制招标的“招标人”的资金是国家的,是花国家的钱给别人办事,因此需要限制其法律意思表示。其中评标制度就是限制其法人意思表示的最主要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负责;另一方面这个活动要限制其滥用权利,需要精准把握,即需要正确处理公法和私法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如果限制过严,法人负责制就难以落实;限制过宽,程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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