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之“志”依托在某个具体之“物”上,通过描写的物来表明心迹,以及人生的态度和对人生的感悟。是为“托物言志”。这个的“物”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成为作者的志趣、意愿或理想的寄托者,传达作者个人的志向、情趣、理想或追求。借此“物”的某些特性来表达热爱、憎恶、赞美、快乐、悲伤等感情,是为“咏物抒情”。
简而言之,“言志”表达的是“思想观点”,“抒情”表现的是“情绪”。二者各有其独特的作用,但在创作中很难截然分开,更常见的是二者结合而主题偏重其中之一。文字或直白或含蓄,都必须借助对客观的“物”的描写。
这种“描写”不是泛化的,而是必须通过强调某种具体的形象,达到暗示特定的事理或情理的目的,以完成或言志或抒情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惯用的文学表现手法,“以物征事”,通常称为“象征”。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形象化,可使复杂深刻的事理浅显化、单一化,还可以延伸描写的内蕴、创造一种艺术意境,以引起人们的联想,增强作品的表现力和艺术效果。
象征的本体意义和象征意义之间本没有必然的联系。作者对本体事物特征的突出描绘,是根据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涵去设定的,引导读者产生由此及彼的联想,从而领悟到其中的“情”或“志”。另外,文化传统习惯、社会习俗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的象征物本体,其特定的意蕴不宜打破。如果要打破,则必须设立具有深刻寓意和强烈说服力的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