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在试用期间,因为许某能力表现出众,公司决定派他出国学习1个月。
但是,培训回来后,在试用期满前十天,许某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
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培训费用,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离职应该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期间,为培训者进行一定的培训,如果只是内部培训,则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有约束力。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像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